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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1-10-25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指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在还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内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申请人: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监护人)。

五、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监护人)。

第四节 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和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还款救助工作,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执行。

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为: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财务处、审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责分工

一、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经办银行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财务管理部门

财务处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根据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进行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应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4.在日常工作中,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5.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

1.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资格初审。如有必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4)。

4.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吉林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经办银行。

第二节 复审及资金划付

一、银行复审

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初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将《XX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5)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二、资金划付

1.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经办银行反馈的《XX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编制《吉林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发放表》,按学校相关工作流程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救助资金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2.学校可以根据本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与经办银行商定救助资金划付的频度,保证资金划付及时足额。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 后续管理

一、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卷,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4,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存档,无需报送经办银行。

3.附件3由经办银行存档。

二、归档范围

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6)。

第三节 信息安全

学校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3.吉林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5.XX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6.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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